王毓正--推薦辭

由於對陳椒華老師長期奉獻環保運動的景仰,同時對於推動電磁輻射公害防治與立法此一議題的認同,個人於2007年7月毅然地也相當榮幸地接下「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」義務法律顧問一職。基於同樣的理由,個人也非常樂意來推薦這本書。

手機與基地台電磁波是否會對於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,並非此項科技問世之初被關心的議題。儘管在今日電磁波的危險性仍舊未獲得普遍證實,但也無法被證實屬於絕對安全,對於此類危害有待證實的科技風險在人類歷史上並不乏實例。

倫琴於1895年發現X光時並不知道他的危害性,然而此項科學上之成就使他成名卻亦使他喪命。1904年美國William Rollins醫師發表文章呼籲不要用X光來確定婦女是否懷孕,此一今日醫學視為理所當然之事,但在當時未受重視。透過比較可以發現,X光的暴露標準在1902年是現今標準的3萬倍。DDT發現者Paul Muller於1948年,因DDT獲得諾貝爾醫學獎,然而DDT卻因為對於環境與人體健康有害在1972年以降為世界普遍所禁用。回顧前述歷史時,除了必須向昔日因無知而「迎向風險」導致病亡的人致上哀悼之外,我們(特別是國家公部門)是否更須嚴肅地思考應如何避免重蹈覆轍!?

1992年聯合國里約宣言第15條規定:「為保護環境,各國應依據其能力廣泛使用預防性作法。當存在不可回復之損害之威脅時,缺乏充分科學證據之事實,不得作為延緩採取符合成本效益以防止環境惡化之措施之理由」。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2條規定:「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、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,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,降低健康風險,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」,第23條更進一步規定:「政府應…加強核能安全管制、輻射防護、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,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」。表面看起來彷彿我國法制與國際環保潮流亦步亦趨,但是我個人卻不敢樂觀,因為公部門目前仍僅竭力試圖說服民眾「無法證明有害」而不是告知「絕對安全」,這樣的作法與態度是否真的與前述的國際與國內規範相一致,是值得懷疑的。

藉由推薦這一本記載陳椒華老師對抗電磁輻射公害心路歷程的書,相信可以讓我們對於公部門所謂「無法證明有害」的說詞獲得反思的機會。

王毓正(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)